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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一人这样做,害人害己!罚!
近日,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盘山中队接磐安县供电公司大盘供电服务站举报,王某某在大盘镇小盘村水堆后地块进行砍树作业,倒下的树木压到电力导线(高二C336线29-30#杆导线),导致共86台变压器跳闸停电,停电时间长达40分钟。
王某某在收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引起重视,未进行规范整改。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违法行为,且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某处以罚款。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违则: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设施的行为:
(一) 在变电站围墙和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物品;
(二) 在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或者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取土、堆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
(三) 损坏变电站、配电房的设施和器材;
(四) 利用变电站、配电房的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网设施的行为。”
罚则: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危害电网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楼佳璐
初审|陈圆
终审|曹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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